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杨龙,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新益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潘国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新益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龙负担。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