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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35号

王晓琴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王晓琴;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三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王晓琴,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三村民组。代表人潘国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琴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三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琴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晓琴承担。

审判员  刘大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