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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7号

华德英与李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德英,李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7号

原告:华德英。

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何,1974年5月13日。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德英诉被告李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代理

审判员郭韡、王玮、李伟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祁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