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87号申请人华历箱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AVERNIEREricMarieThibaut,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颖,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唐凌霞。
申请人华历箱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历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99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唐凌霞原系华历公司单位职工,2013年9月14日,在上班时间与另一名员工吴某二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破坏了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耽误了该车间的生产进度,给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与损失。事件发生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星期六。唐凌霞情绪激动,车间主任吴某一前去劝阻,被唐凌霞打伤,右手青肿。因仲裁当日,工厂有生产任务,要紧急出货而没有出庭作证。现将吴某一作为证人,将证人证词提供给法院。事件发生后车间主任对吴某二和唐凌霞进行调解。二人拒绝承认错误,公司安排保安队长罗某某和人事经理董某某对该事件进行处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奖惩条例(四)惩处细则第3款规定,3.6殴打同事者,或相互打架斗殴情节较重者且事后态度恶劣者。公司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认定唐凌霞没有接受员工培训,不知道员工手册的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现公司提供唐凌霞的培训记录和照片给法院作为证据。仲裁认定证人所说的证词不同,不能证明打架事实存在,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事件发生时,三个证人分别在被华历公司的前面,左面和后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时间看到的是不同的状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华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被华历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员工手册》的问题,由于华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合法公示或告知唐凌霞,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唐凌霞的合法依据。唐凌霞虽然对推搡行为认可,但认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华历公司为证明唐凌霞的打架行为,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确认唐凌霞有打到前来劝架的车间主任,但亦称未有严重后果。从事件的性质来看,唐凌霞已构成违纪。从事件的严重性来看,华历公司未举证证明唐凌霞此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劳动仲裁庭认为华历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不当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华历箱包(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华历箱包(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