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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子欣、骆万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欣,骆万平,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号申请人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泉,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子欣,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骆万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679。被申请人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子欣。被申请人江苏瑞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申请人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子欣、骆万平、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瑞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惠东县人民政府发包的惠东大道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款人民币1250万元,并提供信用担保。现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瑞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惠东县人民政府发包的惠东大道改造工程2#标段工程款人民币1250万元。上述债权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10天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茂军

审 判 员  卢东明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嘉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