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旭东,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海龙,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阿木尔吉日嘎拉,男,2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海龙、阿木尔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文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