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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尚民初字第0359号

赵长国与周长均、苏州龙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长国,周长均,苏州龙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尚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赵长国,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法定代理人赵可杰,男,汉族,1942年6月25日生,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刘士巧,女,汉族,1942年12月30日生,系原告母亲。上述二法定代理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旭东,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均,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龙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尤建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秋萍,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础,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长国诉被告周长均、苏州龙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长国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14.50元,由原告赵长国负担。

审 判 长 过  铁  军

代理

审判员 唐  海  山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晓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