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建平。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
委托代理人:杨丽英。
被告:仇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仇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仇黎锋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仇黎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项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