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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3号

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3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岗子环里甲19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2542-0。法定代表人佟建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山,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樊丽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新村1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506-8.法定代表人陈知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宝来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龙门阵公司在举证期限之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由

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实宝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景山、樊丽丽,被告(反诉原告)龙门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实宝来公司诉称,实宝来公司与龙门阵公司所属的成都天友旅游集团于2008年6月27日签订关于游乐设备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龙门阵公司向实宝来公司购买三套游乐设备,价款总额270万元,龙门阵公司分四个阶段付款。合同履行中,龙门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三、四阶段款项,余款35万元未付。2012年6月,实宝来公司与龙门阵公司签订维修协议,约定实宝来公司对龙门阵公司所购冲上云霄设备进行维修,龙门阵公司在设备经中国特检院验收合格后、设备营运前3日内支付余款35万元。实宝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后,龙门阵公司仍未按约定付款。实宝来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龙门阵公司给付实宝来公司货款35万元;2、龙门阵公司给付实宝来公司2012年9月28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2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龙门阵公司负担。龙门阵公司辩称,龙门阵公司欠实宝来公司货款35万元未付是事实,但未付的原因是实宝来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实宝来公司违约在先,龙门阵公司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实宝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供货,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龙门阵公司在运营冲上云霄设备时于2011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致使龙门阵公司赔偿游客13600元,产生退票损失104763元。龙门阵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实宝来公司赔偿龙门阵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18363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宝来公司针对龙门阵公司的反诉辩称,第一,实宝来公司提供的冲上云霄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及现场验收于2009年、2010年、2011年都经国家特检院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2012年维修后也经检验合格,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没有质量问题。第二,2011年10月29日,龙门阵公司所在片区停电导致冲上云霄设备事故,龙门阵公司未提供有效检验报告证明是宝来公司设备质量责任,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且事故本身未造成人员伤亡,龙门阵公司赔偿行为是其单方意愿,与实宝来无关。第三,龙门阵公司遭遇退票的原因是2011年10月29日、10月30日该片区停电,龙门阵公司所有设备都不能运营,并非是冲上云霄设备故障所致,且龙门阵公司实行一票制,游客退的是门票,不是单纯针对冲上云霄设备的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门阵公司的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成都天友旅游集团代表龙门阵公司与实宝来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龙门阵公司向实宝来公司购买大青虫、丛林鼠、冲上云霄等三套娱乐设备,价款金额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140万元,合计270万元;提货时间为2008年10月中旬,交付使用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设备由实宝来公司负责现场安装,费用由龙门阵公司负担;付款方式为龙门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16个工作日内按货款30%预付定金81万元,于发货前付货款的55%即148.5万元,于设备安装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付货款的10%即27万元,货款的尾款5%即13.5万元于设备保修期届满结清;设备保修期为设备移交之日起12个月;龙门阵公司负责设备基础的修建,并确保于2008年10月20日前施工完毕满足进场安装条件。2008年7月24日,龙门阵公司支付实宝来公司货款81万元,2008年11月25日,龙门阵公司支付实宝来公司货款148.5万元,2011年9月28日,龙门阵公司支付实宝来公司货款5.5万元,合计235万元,余款35万元未付。2009年12月28日,实宝来公司正式向龙门阵公司移交合同约定的大青虫、丛林鼠、冲上云霄等三套娱乐设备,并对龙门阵公司负责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根据合同约定,三套设备的保修期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实宝来公司交付的大青虫、丛林鼠娱乐设备自2009年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一直正常运行,并通过了相关检验部门的历年检测,双方对该部分合同履行未发生争议。实宝来公司交付龙门阵公司的冲上云霄娱乐设备于2009年9月3日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和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后该设备又分别于2010年3月和2011年3月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每年定期监督检验合格。2011年10月29日,龙门阵公司运营冲上云霄娱乐设备时,龙门阵公司所在片区突然停电,冲上云霄设备8名游客被悬在半空,龙门阵公司采取应急发电措施,放下A面4名游客,当再次准备放下B面乘客时,由于负荷不平均造成座舱失重,致使4名游客在座舱中来回摆动数次,直至机械卡死造成机械事故,设备不能继续正常使用。龙门阵公司认为事故是因冲上云霄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实宝来在庭审中对龙门阵公司经营的冲上云霄设备发生上述事故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实宝来公司所售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所致,而是因为龙门阵公司日常维护不完善及操作不当。2012年5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到龙门阵公司调查时龙门阵公司的陈述向实宝来公司发出关于整改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该函描述了龙门阵公司于2011年10月29日发生的前述事故,陈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1年12月11日对冲上云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实宝来公司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整改,尽快与龙门阵公司联系处理。庭审中,实宝来公司认可收到该函,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述不清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是否确实于2011年12月11日对冲上云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结论是否为不合格,龙门阵公司陈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并未于2011年12月11日出具书面报告,而是在召开协调会时得出的结论。2012年6月30日,实宝来公司与龙门阵公司签订设备维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由于冲上云霄设备未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1年12月的现场检测,龙门阵公司要求实宝来公司维修,双方就设备维修事宜及余款35万元的支付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实宝来公司为龙门阵公司冲上云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恢复设备应急救援系统,实现设备正常运营,设备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验收检验合格后,龙门阵公司在设备运营前3日内支付设备尾款35万元给实宝来公司。协议签订后,实宝来公司依约为龙门阵公司冲上云霄设备进行检修调试,并对龙门阵公司负责操作设备的人员进行了培训。2012年9月28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向实宝来公司和龙门阵公司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设备日月检验记录表检验项目不全,后经设备使用单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检验合格。同日,实宝来公司负责检修调试后的冲上云霄设备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合格,并陆续取得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2012年11月21日,龙门阵公司向实宝来公司发出关于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确认冲上云霄娱乐设备于2012年9月28日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合格,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进行监督运行,并陈述该设备仍有安全隐患,要求实宝来公司与龙门阵公司协商解决。庭审中,实宝来公司陈述龙门阵公司冲上云霄设备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但已经经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龙门阵公司陈述2012年10月1日开始监督运行,正式运行是从2012年11月21日开始;双方一致认可冲上云霄设备经维修检验合格后一直正常运行。同时查明,2011年10月29日,龙门阵公司所在片区突然停电并导致发生前述事故,停电时间约为2012年10月29日下午13点40分至2013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龙门阵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售票方式实行一票制,游客购买门票并不单独针对冲上云霄娱乐设备,游客可以凭借门票游玩包括冲上云霄设备在内的各项娱乐设施。庭审中,龙门阵公司陈述,实宝来公司交付设备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实宝来公司陈述未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原因是龙门阵公司负责建设的基础设施未施工完毕,不符合进场安装条件,且即使实宝来公司逾期交货,龙门阵公司也已经超过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庭审中,龙门阵公司举示了产品购销合同1份、冲上云霄游艺机使用说明书1份、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1份、双方往来函8份、关于整改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1份、特种设备监督(定期)检验意见书1份,以证明实宝来公司提供的冲上云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2011年10月29日的机械事故是冲上云霄设备质量问题所致。实宝来公司对双方往来函中龙门阵公司致实宝来公司的4份函的真实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陈述实宝来公司提供的冲上云霄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及现场验收经国家特检院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维修后都经检验合格,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没有质量问题,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致实宝来公司函是根据龙门阵公司陈述发出,不具有认定特种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资质,龙门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宝来公司提供的冲上云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龙门阵公司举示了赔偿协议4份、2011年10月29日至2011年10月30日的收银员报表5份、2010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核数报告及收银员报表1组、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核数报告及收银员报表1组,以证明龙门阵公司运营的冲上云霄设备于2011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致使龙门阵公司赔偿4名游客13600元,于2011年10月29日至2011年10月30日产生退票损失104763元,应该由实宝来公司赔偿。实宝来公司对龙门阵公司举示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确认龙门阵公司是否存在赔偿游客损失及退票损失,并陈述2011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并非冲上云霄设备质量问题所致,龙门阵公司作为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应该对设备运行的安全负责,龙门阵公司是否赔偿游客损失是其自身经营行为,与实宝来公司无关;即使龙门阵公司发生退票损失,原因也是龙门阵公司所在片区从2012年10月29日下午到2013年10月30日上午持续停电,龙门阵公司所有设施不能运行所致,并非仅冲上云霄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所致,且龙门阵公司实行一票制,退票损失是所有设备不能运营的损失,不是冲上云霄设备发生故障产生的损失。庭审中,实宝来公司举示照片3张,以证明证明龙门阵公司对冲上云霄设备日常维护不完善,导致设备螺母松动,安全部件(花键)生锈。龙门阵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实宝来公司自愿将要求龙门阵公司给付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2750元的诉讼请求减少为要求龙门阵公司以3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2013年9月25日止。以上事实有实宝来公司提供的设备维修协议书1份、产品购销合同1份、中国银行入账通知书2份、汇兑来帐凭证1份、游乐设施移交报告书3份、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2份、关于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1份、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2份、操作人员培训确认书2份,照片3张,龙门阵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1份、冲上云霄游艺机使用说明书1份、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1份、双方往来函8份、关于整改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1份、特种设备监督(定期)检验意见书1份、2010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核数报告及收银员报表1组、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核数报告及收银员报表1组,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实宝来公司与龙门阵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先是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设备12个月保修期满后结清全部货款,又在设备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实宝来公司负责维修调试,设备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验收检验合格后,龙门阵公司在设备运营前3日内支付尾款35万元,现冲上云霄设备早已超过合同约定保修期,实宝来公司维修后的冲上云霄设备已经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验收检验合格,龙门阵公司也已将设备投入运营,并在庭审认可该设备经维修检验合格后一直正常运行,故龙门阵公司支付尾款35万元给实宝来公司的期限已经届满,龙门阵应该根据双方约定诚信履行付款义务,现龙门阵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35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实宝来公司要求龙门阵公司给付货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龙门阵公司自认冲上云霄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于2012年11月21日起正式运行,龙门阵公司未在运行前3日内付清尾款35万元,实宝来公司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客观存在,故对实宝来公司要求龙门阵公司以3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2013年9月25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龙门阵公司辩称实宝来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付尾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由于实宝来公司交付龙门阵公司的冲上云霄设备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2年维修后都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合格,龙门阵公司也认可该设备经维修检验合格后一直正常运行,而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冲上云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龙门阵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龙门阵公司反诉实宝来公司称,冲上云霄设备因质量问题导致2011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致使龙门阵公司赔偿游客13600元,产生退票损失104763元,应由实宝来公司赔偿。由于冲上云霄设备于2011年10月29日发生故障时已经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09年、2010年、2011年检验,而龙门阵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证据是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关于整改冲上云霄安全隐患的函,该函是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到龙门阵公司调查时龙门阵公司的陈述所发,且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不具备鉴定冲上云霄设备质量的资质,该函不能证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即使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运行进而不能通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验,设备发生故障也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一定是基于质量问题,故龙门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冲上云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了该次事故,本院对龙门阵公司要求实宝来公司赔偿龙门阵公司因赔偿游客而产生的损失1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龙门阵公司作为娱乐设备的使用单位,依法应该对设备日常运行的安全负责。对于龙门阵公司要求实宝来公司赔偿退票损失104763元的诉讼请求,由于2013年10月29日下午至30日上午片区停电导致部分设施不能运营,龙门阵公司实行一票制,退票金额也并非全部针对冲上云霄设备,而龙门阵公司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1年10月29日事故是因设备质量问题所致,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冲上云霄设备发生故障是导致退票损失主要原因,故本院对龙门阵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龙门阵公司应该自行对其经营风险和损失负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25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为34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合计47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因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此款由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善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