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申字第019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金台恒昌印刷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曹家庄**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刚,该厂法务负责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关中油坊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XX超,男,汉族,宝鸡市金台印刷厂业务员。再审申请人宝鸡市金台恒昌印刷厂(以下简称金台印刷厂)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关中油坊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中油坊公司)及原审被告XX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台印刷厂申请再审称,一、该案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予审查,直接维持严重偏袒被申请人。一审中被申请人并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法院自己调查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何谈违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货,也没有将货款打入申请人对公账户,而是将36000元打入XX超个人账户,那么怎么能认定该笔款项就是货款。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补充协议是签约当日被申请人与一审被告XX超、大千印务公司签订的,没有申请人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也没授权XX超签订,该补充协议不能约束申请人。3、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是被申请人单方违约造成该合同无法履行。
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截至今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仍然有效,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何谈赔偿损失,原审判决与法律不符。综上,申请再审,将本案发回或驳回被申请人诉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台印刷厂与被申请人关中油坊公司签订了印刷合约书后,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金台印刷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加工制作好礼品盒,构成违约,原审判令金台印刷厂返还关中油坊公司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金台印刷厂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在双方当事人对违约事实各持己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有关证人,并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金台印刷厂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金台印刷厂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也不符合事实。XX超系金台印刷厂业务员,其收取关中油坊公司预付款的行为,应为金台印刷厂的职务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是正确的,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金台印刷厂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未判令合同解除的申请理由,亦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审中关中油坊公司公司选择请求金台印刷厂返还双倍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其并未直接选择解除合同,但其对订金的双倍返还的请求中包含了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在内。原审判令金台印刷厂承担违约责任,未直接判令合同解除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金台印刷厂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宝鸡市金台恒昌印刷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小平
代理
审判员 倪 健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