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朱伟杰。被执行人姜黎明。被执行人姜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姜黎明、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林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元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延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