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333号
原告:何美君。
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君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搜索“”
何美君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333号
原告:何美君。
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君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