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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1333号

何美君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美君,陈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333号

原告:何美君。

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君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