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敖某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