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李如伍,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海光,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伍与被告赵海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伍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如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如伍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未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