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方文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3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方文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请求确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1月15日对深圳市湖北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国企改制工商变更登记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曾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起诉人方文华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一案,案号为(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64号。该案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于1999年1月15日实施的国企改制工商变更登记;2、被告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给原告持股权被剥夺造成的损失22.9万元股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3年12月16日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所涉具体行政行为与本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64号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相同。起诉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诉讼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方文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立 雄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