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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23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温州市龙湾贵都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马永利

审 判 员  蔡卓森

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