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35号
申请执行人:贾燕,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沙海浓,职工。贾燕与沙海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沙海浓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贾燕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海浓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燕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