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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618号

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白勇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白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开封市体育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勇红,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以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白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由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梁成勋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