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开封市体育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勇红,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以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白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由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梁成勋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