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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特字第1号

范素华、范电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范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牡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范素华,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范电生,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范素华要求宣告玉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素华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我母亲因患有精神病,于2004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宣告我母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玉芝,女,成年,原住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青丘行政村范海村074号,与申请人范素华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玉芝于2004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2日报纸上发出寻找玉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玉芝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玉芝离家出走已超过四年,其子要求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

判决如下:宣告范玉华的母亲玉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霍玉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