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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022-1号

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2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家嘉镇政平村

法定代表人:姜东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民,董事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