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2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家嘉镇政平村
法定代表人:姜东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民,董事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