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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596号

上海元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定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元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定红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596号原告上海元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栾承高。委托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定红,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房超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4月19日13时许,原告的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A8XX**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出大陈路南500米与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原告车损等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原告的驾驶员、被告负同责。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定红于2014年1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元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下同)11,250元、牵引费170元,合计11,420元。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0元,由被告徐定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