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贾掌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原村。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原村,系王某某姐姐。
上诉人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国刚
代理
审判员 杨沁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长治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上诉人的抚养能力及子女生活方便程度,两个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较为妥当。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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