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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265号

13终01265吕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贾掌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原村。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原村,系王某某姐姐。

上诉人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国刚

代理

审判员  杨沁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长治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上诉人的抚养能力及子女生活方便程度,两个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较为妥当。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