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邱利萍。
被告:王益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利萍与被告王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利萍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邱利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利萍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尚洁 更多数据:
邱利萍与王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邱利萍。
被告:王益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利萍与被告王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利萍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邱利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利萍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