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沈中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杨文举,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XX宇,男,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一、欧阳朝霞,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举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子丁
审 判 员 董 楠
代理
审判员 董凤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宝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