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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中行初字第185号

杨文举与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举,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沈中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杨文举,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XX宇,男,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一、欧阳朝霞,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举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子丁

审 判 员  董 楠

代理

审判员  董凤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宝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