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35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钱龙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琪、包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无锡钱龙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龙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
审 判 长 韩蓓
代理
审判员 杨曦
人民陪审员 沈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