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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31号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邹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邹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怡峰家园8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欣欣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顾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