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依芝,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陶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新湘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太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