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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委字第58号

胡海娣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娣,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娣。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胡海娣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海娣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娣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