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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059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与宋叔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宋叔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军,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叔良,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诉被告宋叔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