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深圳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松和社区旭日小区l9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恋婵。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路l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生,董事长。
被告:惠州市鑫宝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华侨城HQ-8区华景花园D7栋1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青,经理。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东侨城水岸项目部,地址:惠东县文景路环保局旁侨城水岸。
法定代表人:吴孝才。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东侨城水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由被告一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东侨城水岸项目部、被告二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惠州市鑫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给原告钢材材料款1528502元。2.判令由被告一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东侨城水岸项目部与被告二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给原告迟延支付材料款的违约金458550.6元。3.本案诉讼费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1987052.6元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惠东侨城水岸项目部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振 波
审判员 刘 振 波
审判员 巫俏曦、罗耀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燕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