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君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区××办事处××居委会。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犯非经营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廖××在家中登录互联网的“三洋”、“乐声”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附近居民的投注,以会员账号83980的身份投注报单给上线洪x(另案处理),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与上线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廖××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期间,共收受码民赌博投注人民币129959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余××、常×、湛××、赵×的证言,勘验笔录及网络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等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赌博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能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关处附加刑事,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