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稷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薛炎林,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住本村。被告翟丕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信用联社职工,住稷山县。被告罗丽华,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住本村。被告李峰,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炎林诉被告翟丕鹏、罗丽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炎林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翟丕鹏所有的稷山县建设路东信合小区3栋5单元3楼35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薛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薛炎林所有的稷山县建设路东信合小区3栋5单元3楼35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