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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244号

洪学政与程言志、翟由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学政;程言志;翟由芳;李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洪学政,农民。被告程言志,农民。被告翟由芳,农民。被告李中华,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学政诉被告程言志、翟由芳、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学政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学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学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洪学政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