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洪学政,农民。被告程言志,农民。被告翟由芳,农民。被告李中华,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学政诉被告程言志、翟由芳、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学政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学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学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洪学政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