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龚贤灯。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阳 更多数据:
龚贤灯与吴兴扬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龚贤灯。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