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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辖终字第0094号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魏良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辖终字第0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不服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辖初字第0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虽在盐城市,但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盐城二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案件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盐城二建上诉称,被上诉人魏某某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区,故本案应由盐城市阜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0月8日,盐城二建中标承建“沭阳县建陵中学的风雨操场项目工程”。2013年4月8日,朱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魏某某建陵中学脚手架费用大写陆万贰仟元正……”。该款属于魏某某承建盐城二建中标的沭阳县建陵中学的风雨操场项目工程的搭建脚手架工程所形成,故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盐城二建称公司不认识魏某某和朱某某,但该工程“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表”项目负责人及“建陵中学风雨操场工程进度计划”保证人签名均为“朱某某”。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案件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工程座落于沭阳县,故该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沭阳县。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泽环

代理

审判员  杨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梓萌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