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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037号

程艳与胡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艳,胡刚,杨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程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桂前,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刚,男,汉族。被告杨晓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诉被告胡刚、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