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程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桂前,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刚,男,汉族。被告杨晓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诉被告胡刚、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