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于翠玲,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沈柏森,男,1948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翠玲与被执行人沈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柏森无金钱给付能力,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东一区5号楼4单元602的房产抵偿给申请人于翠玲以清偿所欠债务,并于2013年12月17日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经审查,该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沈柏森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东一区5号楼4单元602的房产一处自愿抵偿给申请人于翠玲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员 刘 晔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