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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58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58号

原告:王某1,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坤冰,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坤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诉称:双方婚后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座落于中山市西区沙××马路西××房[土地证号:(2001)2000**;房产证号:3054756/0368387]归原告所有,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1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房产证、土地证、共有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人口信息。被告王某2未到庭应诉答辩,未提交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座落于中山市西区沙××马路西××房[土地证号:(2001)2000**;房产证号:3054756/0368387]登记在王某1与王某2名下。2002年12月30日,王某1与王某2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位于中山市西区沙××马路西××房由男方拥有,女方自动放弃产权。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王某1以王某2不配合办理更名手续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涉案房产没有被查封,亦没有抵押。诉讼中,王某1表示同意承担涉案房产更名所需费用。

本院认为:王某1与王某2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已经生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约定,王某1请求判令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王某2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所需费用进行约定,王某1自愿承担,本院亦予确认。王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确认座落于中山市西区沙朗马路西第一居15幢501房[土地证号:(2001)2000**;房产证号:3054756/0368387]的房地产属于原告王某1所有;

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某1办理上述第一判项的房地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1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劲松

审判员  黄凤坤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卓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