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少川,男,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傅记生,男,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邹顺枝,女,汉族,地址:惠东县。傅记生、邹顺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少川诉称:两被告原在在惠东××××共同经营惠东县黄埠镇运望鞋厂,后鞋厂关门,两被告又在大岭镇经营“惠东县大岭镇宝金龙建材门市”。2012年11月,被告惠东县黄埠镇运望鞋厂从原告处购买鞋料,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惠东县黄埠镇运望鞋厂未依约支付货款,拖欠原告货款2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l6日出具结欠单一张,后两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现仍拖欠货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偿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傅记生、邹顺枝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刘振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