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孟庆波,律师。被告武际勤。被告侯秀娟。
原告张燕与被告武��勤、侯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际勤、侯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约定2011年9月16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被告武际勤、侯秀娟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9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3年9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到条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武际勤、侯秀娟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武际勤、侯秀娟偿还原告张燕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晓莉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