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大富,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段运生,系该乡司法所干部。被告陈炳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陈炳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台头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任远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