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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246号

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与陈炳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陈炳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大富,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段运生,系该乡司法所干部。被告陈炳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陈炳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台头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滨县台头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任远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