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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309号

王旭东与乌日其其格、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旭东,乌日其其格,斯日古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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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旭东,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乌日其其格,女,2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斯日古楞,男,4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乌日其其格、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文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