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怡峰家园8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顾益儿。
被告:曹东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益儿、曹东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益儿、曹东亚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