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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22号

张梅春与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梅春,马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张梅春。被告马文明。

原告张梅春诉被告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3年12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梅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阿静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