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94号
原告:何景和,男,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田国雄,男,汉族,地址: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2012年01月09日出生,地址: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田国雄、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景和诉称:被告田围雄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但自被告借款后,被告一直不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现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借款,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诸法院,望公证判决,判如所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田国雄李某燕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刘振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耀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