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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669号

卜祥建与王庆永、王艳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祥建;王庆永;王艳芝;彭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卜祥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涛,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永,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艳芝,个体工商户。被告彭永,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祥建诉被告王庆永、王艳芝、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祥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祥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卜祥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元福

代理

审判员  魏 毓

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含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