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卜祥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涛,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永,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艳芝,个体工商户。被告彭永,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祥建诉被告王庆永、王艳芝、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祥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祥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卜祥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元福
代理
审判员 魏 毓
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含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