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星明。被执行人王汝平,男性,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执行惠州市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惠城法执字第153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惠城法调确字第2号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伟永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丘英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