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新度东店第三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谷成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被告莆田市东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晏小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成建、莆田市东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百一十二元五角,公告费人民币五百六十元,合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秋
审 判 员 林少华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