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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撤初诉字第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敬、被申请人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钱建明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陈敬;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钱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撤初诉字第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北支行),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张云峰。 委托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敬,男,1970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韩玉如,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蟠龙公司),住所地本市江东北路**3A。 被申请人钱建明,男,1954年10月14日生,住,住所地南京市/div> 申请人农行城北支行以本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损害其抵押权益为由,申请撤销上述判决。本院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书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农行城北支行在与钱建明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时,明知钱建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对钱建明可能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合理预见。钱建明与蟠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与农行城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是独立签订的合同,三份合同之间虽存在一定联系,但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效力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农行城北支行是否享有抵押权,应根据抵押合同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予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农行城北支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无权提起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玉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见习

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