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某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表人某法定代理人某委托代理人某被告吴某乙法定代表人某法定代理人某委托代理人某第三人某法定代表人某法定代理人某委托代理人某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方钟彬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被告吴某乙辨称第三人某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某的人某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来县人某民法院。
审判长 傅 伟 胜
审判员 方 钟 彬
审判员 杨光升(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源 宇 更多数据: